石家庄市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

 行业新闻    |      2024-05-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工业设计发展,推动产业链关键环节工业设计植入,持续加强企业工业设计能力建设,根据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工信科〔2023〕114号)和市政府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石家庄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等相关工作使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手段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石家庄市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工业设计创新力强、业绩突出、发展水平领先的工业设计机构。石家庄市工业设计中心分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两种形式。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是指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主要为本单位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内设部门;工业设计企业是指面向市场需求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设计企业。

第四条  石家庄市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公开透明、择优确定,动态管理、逐步提升的原则。

第五条  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石家庄市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主体需在石家庄市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业设计中心稳定运营两年以上(截至申报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必要的设计软件和试验设备、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人员配置,满足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评价指标(附件)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明显的行业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重视工业设计工作,能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三)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企业设计中心需是专门成立、相对独立运行的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

第七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按照具体办法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一)申报主体向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石家庄市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随相关工作通知印发),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申报主体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文件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现场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要求并公示后,公布石家庄市工业设计中心名单。

第八条  原则上,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每年认定一次。

第三章  培育与管理

第九条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业设计中心梯度培育体系,立足本地区产业特点和工业设计发展阶段,可参照本办法按需制定完善各县(市、区)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开展本地区工业设计中心培育认定工作,持续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发展主体。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推动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聚焦制造业重点领域,实现设计优化和提升;面向产业链供应链中小企业开放设计项目,提升产业链协同设计能力和水平;积极参与关键技术攻关、重大项目研发,增强产业创新能力。

第十条  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

(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每次认定及复核的有效期为3年,到期应参加复核。

(二)接受复核的石家庄市工业设计中心参照新评审认定工业设计中心标准,填写《石家庄市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随相关工作通知印发),经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在复核截止日期前将复核材料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复核后,公布复核结果。

(三)对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列入整改并参加下一年度复核,再次复核结果仍不合格的,公布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此类单位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四)对于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实有关情况后,公布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此类单位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五)对于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实有关情况后,公布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此类单位4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六)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依法终止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石家庄市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石工信〔2018〕27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石家庄市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主要评价指标

2.石家庄市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主要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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